《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TSG 08—2017》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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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TSG 08—2017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17年1月16日
前 言
2013 年 12 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下達《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起草任務書。2014 年 1 月,中國特檢院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起草組,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討論本規則的制定原則、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重點內容,以及結構(章節)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進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時間表,確定本規則的編制大綱。2014 年 9 月,起草組在江蘇召開起草組工作會議,提出修改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2014 年 12 月,國家質檢總局以質檢特函
〔2014〕49 號文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公民的意見。2015 年 3 月和 6 月,根據征求到的意見,起草組在北京召開會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審稿。
2015 年 11 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委員會審議,起草組修改后形成報批稿。2017 年 1 月 16 日,國家質檢總局批準頒布。
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任,整合了八大類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統一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程序,是一部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綜合規范。
本規則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王曉雷
上海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湯曉英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常熟分院 譚 偉
廣東省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潘向華
錦州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 王文彬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 喬 強
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 沈 勇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邢 麗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王長明
福建漳州后石電廠 顧克宏
國家起重運輸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陳瑞明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特種設備檢驗中心 單洪翔
福建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 傅頂和
北京世紀華僑城歡樂谷分公司 周小三
湖南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劉子龍
錦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肖北雁
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董曉霖
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 趙忠剛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康寶惠
北京華晶電梯維修有限公司 鄭永立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工程質量生產監測管理中心 沈曉東
北京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張立申
目 錄
1 總則································································································································ (1)
2 使用單位及其人員········································································································ (2)
3 使用登記······················································································································ (10)
4 附則······························································································································ (15)
附件 A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17)
附錄 a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 (19)
附件 B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21)
附錄 b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填寫說明·························································· (24)
附件 C 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 ························································· (29)
附錄 c 《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填寫說明··················· (30)
附件 D 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 ························································································ (33)
附件 E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34)
附件 F 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 ········································································· (35)
附件 G 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 (36)
附件 H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 (40)
相關規章和規范歷次制(修)訂情況················································································· (42)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1 總 則
1.1 目的
為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1.2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特種設備的安全與節能管理。
1.3 使用單位主體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管理,承擔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與節能主體責任。
1.4 監督管理
1.4.1 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實施監督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1.4.2 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負責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本規則和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明確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除外。
1.4.3 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對已經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根據風險狀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狀況公布
負責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輸入、更新有關數據。
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省級以下(不含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2 使用單位及其人員
2.1 使用單位含義
2.1.1 一般規定
本規則所指的使用單位,是指具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權的單位(注 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產權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產權單位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確立的特種設備實際使用管理者。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是使用單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實際管理人是使用單位;沒有實際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單位。
特種設備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間,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注 2-1:單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具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個體工商戶等。
2.1.2 特別規定
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是使用單位;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是使用單位。
氣瓶的使用單位一般是指充裝單位,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的使用單位是產權單位。
2.2 使用單位主要義務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義務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2)采購、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采購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3)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建立人員管理臺賬,開展安全與節能培訓教育,保存人員培訓記錄;
(4)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格式見附件 A,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設備注銷時交回使用登記證;
(5)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及技術檔案;
(6)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7)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
(檢定、校準,下同)、檢修,及時提出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申請,接受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并且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8)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事故及時上報,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等;
(9)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3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
2.3.1 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是指使用單位中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的內設機構。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可以將節能管理職責交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承擔。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是貫徹執行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負責落實使用單位的主要義務;承擔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職責的機構,還應當負責開展日常節能檢查,落實節能責任制。
2.3.2 機構設置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類別、品種、用途、數量等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逐臺落實安全責任人:
(1)使用電站鍋爐或者石化與化工成套裝置的;
(2)使用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電梯的(注 2-2),或者在公眾聚集場所(注 2-3)使用
30 臺以上(含 30 臺)電梯的;
(3)使用 10 臺以上(含 10 臺)大型游樂設施的,或者 10 臺以上(含 10 臺)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
(4)使用客運架空索道,或者客運纜車的;
(5)使用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 50 臺以上(含 50 臺)的。
注 2-2: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指以特種設備作為經營工具的使用單位。
注 2-3: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2.4 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2.4.1 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實際最高管理者,對其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負總責。
2.4.2 安全管理人員
2.4.2.1 安全管理負責人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是指使用單位最高管理層中主管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員。按照本規則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安全管理負責人職責如下:
(1)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的領導職責,確保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2)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3)組織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員配備;
(4)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5)對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6)組織進行隱患排查,并且提出處理意見;
(7)當安全管理員報告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停止使用時,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種設備的決定,并且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
2.4.2.2 安全管理員
2.4.2.2.1 安全管理員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是指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員。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2)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3)組織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4)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
(6)編制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和隱患治理工作;
(7)按照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參加特種設備事故救援,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
(8)發現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
(9)糾正和制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2.4.2.2.2 安全管理員配備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的數量、特性等配備適當數量的安全管理員。按照本規則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并且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1)使用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鍋爐的;
(2)使用 5 臺以上(含 5 臺)第Ⅲ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
(3)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的;
(4)使用 10 公里以上(含 10 公里)工業管道的;
(5)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客運拖牽索道,或者大型游樂設施的;
(6)使用各類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 20 臺以上(含 20 臺)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使用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的人員負責使用管理,但是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仍然是使用單位。
2.4.3 節能管理人員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節能管理人員,負責宣傳貫徹特種設備節能的法律法規。
鍋爐使用單位的節能管理人員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鍋爐節能制度,對鍋爐節能管理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建立鍋爐節能技術檔案,組織開展鍋爐節能教育培訓;編制鍋爐能效測試計劃,督促落實鍋爐定期能效測試工作。
2.4.4 作業人員
2.4.4.1 作業人員職責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其主要職責如
下:
(1)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按照規定填寫作業、交接班等記錄;
(3)參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4)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作出記錄;
(5)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且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參加應急演練,掌握相應的應急處置技能。
鍋爐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鍋爐節能管理制度,參加鍋爐節能教育和技術培
訓。
2.4.4.2 作業人員配備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數量、特性等配備相應持證的特種
設備作業人員,并且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人員在崗。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額定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2.5 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使用登記證;
(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格式見附件 B,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表);
(3)特種設備設計、制造技術資料和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含合格證及其數據表、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等;
(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圖樣(注 2-4)、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施工質量證明文件、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
(5)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7)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維護保養記錄;
(8)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校驗、檢修、更換記錄和有關報告;
(9)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及事故處理報告。
特種設備節能技術檔案包括鍋爐能效測試報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等。
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使用地保存 2.5 中(1)、(2)、(5)、(6)、(7)、(8)、(9)規定的資料和特種設備節能技術檔案的原件或者復印件,以便備查。
注 2-4:壓力管道圖樣是指管道單線圖(軸測圖)。
2.6 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6.1 安全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節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2)特種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和有關記錄制度;
(3)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鍋爐能效測試申請實施管理制度;
(4)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6)特種設備采購、安裝、改造、修理、報廢等管理制度;
(7)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9)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2.6.2 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所使用設備運行特點等,制定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一般包括設備運行參數、操作程序和方法、維護保養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巡回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置規定,以及相應記錄等。
2.7 維護保養與檢查
2.7.1 經常性維護保養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設備特點和使用狀況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作出記錄,保證在用特種設備始終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法律對維護保養單位有專門資質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鼓勵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專業化、社會化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2.7.2 定期自行檢查
為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所使用特種設備的類別、品種和特性進行定期自行檢查。
定期自行檢查的時間、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及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
2.7.3 試運行安全檢查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開展設備運營前的試運行檢查和例行安全檢查,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并且作出記錄。
2.8 水(介)質
鍋爐以及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鍋爐水(介)質、壓力容器水質的處理和監測工作,保證水(介)質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2.9 安全警示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種設備應當根據設備特點和使用環境、場所,設置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
2.10 定期檢驗
(1)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 1 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且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
(2)移動式(流動式)特種設備,如果無法返回使用登記地進行定期檢驗的,可以在異地(指不在使用登記地)進行,檢驗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 30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報送使用登記機關;
(3)定期檢驗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進行特種設備管路連接、密封、附件
(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儀器儀表等)和內件安裝、試運行等工作,并且對其安全性負責;
(4)檢驗結論為合格時(注 2-5),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檢驗結論確定的參數使用特種設備。
注 2-5: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檢驗結論為“合格”“復檢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許使用”統稱為合格。
2.11 隱患排查與異常情況處理
2.11.1 隱患排查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行隱患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2.11.2 異常情況處理
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發現異常情況的,作業人員或者維護保養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且按照規定的程序向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使用單位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全面檢查,查明故障和異常情況原因,并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停止運行,安排檢驗、檢測,不得帶病運行、冒險作業,待故障、異常情況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2.12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
2.12.1 應急預案
按照本規則要求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并且作出記錄;其他使用單位可以在綜合應急預案中編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的內容,適時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并且作出記錄。
2.12.2 事故處置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且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配合事故調查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特種設備安全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疏散、撤離有關人員,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13 移裝
特種設備移裝后,使用單位應當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整體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拆卸后移裝的,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安裝。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拆卸后移裝需要進行檢驗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2.14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使用單位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合格,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同意、主要負責人批準,辦理使用登記變更后,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2.15 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單位特別規定
(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充裝許可資質,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2)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并且落實充裝前、充裝后的檢查與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不得錯裝、混裝介質;
(3)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除外),并且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為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建立充裝檔案;
(4)禁止充裝永久性標記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檢或者檢驗不合格、報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不得充裝未在充裝單位建立檔案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除外);
(5)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建立氣瓶管理信息系統,對氣瓶的數量、充裝、檢驗以及流轉進行動態管理;
(6)鼓勵氣瓶充裝單位利用二維碼、電子標簽等技術對氣瓶進行信息化管理。
2.16 起重機使用單位特別規定
使用單位負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的頂升行為,并且對其安全性能負責。
3 使用登記
3.1 一般要求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于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車用氣瓶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
記;
(5)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標要求
的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3.2 登記方式
3.2.1 按臺(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
(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當按臺(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進行使用登記。
3.2.2 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應當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3.3 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
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對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實施安全管理。
3.3.1 鍋爐
D 級鍋爐。
3.3.2 壓力容器
(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
(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蓄能器承壓殼體;
(8)簡單壓力容器;
(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
3.4 使用登記程序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3.4.1 申請
3.4.1.1 按臺(套)辦理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逐臺(套)填寫使用登記表,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
(3)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
(4)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5)機動車行駛證(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機動車登記證書
(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
(6)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鍋爐房內的分汽(水)缸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鍋爐與用熱設備之間的連接管道總長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時,壓力管道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包含壓力容器的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者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以隨其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時另提交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但是不需要單獨領取使用登記證。
沒有產品數據表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已有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由使用單位根據產品出廠的相應資料填寫。
可以采用網上申報系統進行使用登記。
3.4.1.2 按單位辦理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相應資料,并且對其真實性負責:
(1)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
(2)含有使用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明;
(3)監督檢驗、定期檢驗證明(注 3-1);
(4)《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格式見附件 C),《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格式見附件 D)。
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應當提供制造監督檢驗證明,進行定期檢驗的氣瓶應當同時提供定期檢驗證明。壓力管道應當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達到定期檢驗周期的壓力管道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未進行安裝監督檢驗的,應當提供定期檢驗證明。
3.4.2 受理
登記機關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后,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資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規定時,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4.3 審查及發證
自受理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
的決定,對于一次申請登記數量超過 50 臺或者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可以延長至 20
個工作日。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且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機關對申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對特種設備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的,辦理使用登記日期可以延長至 20 個工作日。
準予登記的特種設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方法》
(見附錄 a)編制使用登記證編號,簽發使用登記證,并且在使用登記表最后一欄簽署意見、蓋章。
3.5 資料及信息
登記工作完成后,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基本信息錄入特種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采用紙質申報方式進行使用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及其產品數據表復印一份,與使用登記表一同存檔,并且將使用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的資料交還使用單位。
3.6 定期檢驗日期的確定
首次定期檢驗的日期和實施改造、拆卸移裝后的定期檢驗日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驗報告和使用情況確定。
3.7 單位登記的設備信息報送
以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
3.8 變更登記
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按單位登記的特種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的,相關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則3.8.1 至3.8.5 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特種設備變更登記時,如果特種設備產品數據表中的有關數據發生變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產品數據表。變更登記后的特種設備,其設備代碼保持不變。
3.8.1 改造變更
特種設備改造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改造質量證明資料以及改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要監督檢驗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 移裝變更
3.8.2.1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
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的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2.2 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
(1)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原登記機關應當注銷使用登記證,并且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向使用單位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格式見附件 E);
(2)移裝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拆卸移裝的),按照本規則
3.4 、3.5 的規定向移裝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使用登記。
3.8.3 單位變更
(1)特種設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原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產權單位憑產權證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簽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
(2)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標有注銷標記的原使用登記表和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按照本規則 3.4、3.5 要求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3.8.4 更名變更
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資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登記機關辦理更名變更,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2 臺以上批量變更的,可以簡化處理。登記機關在原使用登記證和原使用登記表上作注銷標記。
3.8.5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
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按照本規則 2.14 規定辦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原使用登記證右上方標注“超設計使用年限”字樣。
3.8.6 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申請辦理移裝變更、單位變更:
(1)已經報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
(2)進行過非法改造、修理的;
(3)無本規則 2.5 中(3)、(4)規定的技術資料的;
(4)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5)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能效測試結果不滿足法規、標準要求的。
3.9 停用
特種設備擬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后 30 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格式見附件 F),告知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3.10 報廢
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特種設備報廢時,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
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3.11 使用標志
(1)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
《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 G 式樣一、式樣二);
(2)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車牌(格式見附件 H)固定在車輛前后懸掛車牌的部位;
(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將該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 IC 卡隨車攜帶;
(4)車用氣瓶的使用標志格式見附件 G 式樣三。
4 附 則
4.1 其他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除滿足本規則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專項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個人(家庭)自用的特種設備不屬于本規則管轄范圍。
4.2 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長輸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4.3 解釋權限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4.4 施行時間
本規則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安全技術規范同時廢止:
(1)2005 年 9 月 16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R5001—2005);
(2)2009 年 5 月8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
(3)2009 年 8 月 31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TSG Q5001—2009);
(4)2009 年 8 月 31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5001—2009);
(5)2013 年 1 月 16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2013);
(6)2014 年 9 月 5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鍋爐使用管理規則》(TSG G500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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